1.中国哪些地区比较穷?

2.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2005修正)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特色美食_国家天气预报中心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天气预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抢救、挖掘、传承、弘扬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培育民族文化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凝结着达斡尔民族的智慧结晶和文化独特性。

本条例所称的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

(一)达斡尔民族的语言;

(二)传统口头文学;

(三)传统表演艺术、音乐、舞蹈、美术、雕塑,包括鲁日格勒、乌春、扎恩达勒、木库莲等;

(四)传统医药、医术;

(五)传统礼仪、节庆、庆典,包括阿涅、卡钦、霍乌都日、斡包节等;

(六)传统体育竞技、棋类、游艺等民俗活动,包括贝阔、围鹿棋、射箭、扳棍、摔跤、颈力等;

(七)传统手工艺技能及制作技艺;

(八)原始宗教活动中的优秀文化内涵与形式部分;

(九)与以上八项内容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包括集中反映达斡尔族民俗的生产生活场所、器具和饮食;

(十)在长期的渔猎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与习俗;

(十一)自治旗境内具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城镇、乡村、河流、山川、湖泊等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名称;

(十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家谱、碑文、图案、、手稿等;

(十三)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第三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深入挖掘、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门保护机构,推动保护和传承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第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用于下列项目:

(一)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

(二)濒危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掘和抢救;

(三)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研究;

(五)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六)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教育;

(七)对开展保护和传承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中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

(八)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自治旗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第九条 自治旗加强从事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在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一条 自治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旗境内的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存档和备案。第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达斡尔民族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加强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保护开发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第十三条 对列入国家、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达斡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十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建立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确定和命名制度。

申请命名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的,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国哪些地区比较穷?

没有。

2022年内蒙莫旗拆迁规划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没有具体计划。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简称莫旗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下辖自治旗,成立于1958年8月15日,是全区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之一,是全国唯一的达斡尔族自治旗,辖11镇、4个乡包含两个民族乡。全旗有17个民族。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常住人口为228822人。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2005修正)

国家级贫困县是国家为帮助贫困地区设立的一种标准。目前共有592个国家贫困县(包括县级行政单位区、旗、县级市)。国家为扶持贫困地区,设立国家级贫困县标准,资格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审批工作共进行过三次。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不同评定标准,称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2012年3月,国家级贫困县调整名单出炉,调出38区县,但总数不变。

国家级贫困县的划定标准以当地人年均纯收入作为依据,而少数民族地区与革命老区则相应的降低标准。国家级贫困县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且多集中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边疆地区(通常合称为“老少边穷”)。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更改,部分县也随之退出国家扶持范围。依照2006年标准,592个国家级贫困县分布于全中国21个省级行政区内,其中以云南省为最,其后为陕西省与贵州省以及后续的甘肃省等。341个民族自治区贫困县分布于全中国17个省级行政区内,以西藏自治区为最,其次为云南省和贵州省。

2013年详细名单

河北省

39个

石家庄市: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行唐县

张家口市:康保县、张北县、阳原县、赤城县、沽源县、怀安县、崇礼县、尚义县、蔚县、万全县

承德市: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县、围场县 

秦皇岛市:青龙县

保定市:阜平县、涞源县、顺平县、唐县

沧州市: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 

衡水市:武强县、武邑县、饶阳县、阜城县

邢台市:临城县、广宗县、巨鹿县、新河县、平乡县、威县

邯郸市:魏县、大名县山西省

35个

太原市:娄烦县

大同市:天镇县、灵丘县、阳高县、广灵县、浑源县

朔州市:右玉县

长治市:平顺县、武乡县、壶关县

忻州市:神池县、五寨县、五台县、偏关县、静乐县、繁峙县、河曲县、保德县、岢岚县、代县、宁武县

晋中市:和顺县、左权县

临汾市: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吉县

运城市:平陆县

吕梁市:中阳县、临县、方山县、岚县、石楼县、兴县

内蒙古

31个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包头市: 

赤峰市:宁城县、林西县、喀喇沁旗、巴林左旗、敖汉旗、翁牛特旗、巴林右旗、阿鲁科尔沁旗

通辽市:库伦旗、奈曼旗、科尔沁左翼后旗

鄂尔多斯市: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兴安盟:科右中旗、扎赉特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苏尼特右旗、正镶白旗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化德县、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兴和县

吉林省

8个

白城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

白山市:靖宇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安图县、龙井市、和龙市

黑龙江

14个

哈尔滨市:延寿县

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

大庆市:林甸县 

鹤岗市:绥滨县

佳木斯市:同江市、桦南县、桦川县、抚远县、汤原县

双鸭山市:饶河县

绥化市:兰西县、海伦市

安徽省

19个 

阜阳市: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颍东区

亳州市:利辛县

安庆市: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潜山县

六安市:寿县、霍邱县、裕安区、舒城县、金寨县

池州市:石台县

宿州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

江西省

21个

赣州市: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寻乌县、会昌县、安远县、上犹县、赣县

吉安市:井冈山市 、永新县、遂川县、吉安县、万安县

上饶市:上饶县、横峰县、鄱阳县、余干县

抚州市:广昌县、乐安县

九江市:修水县

萍乡市:莲花县

河南省

31个

洛阳市: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栾川县[5]?

信阳市:新县、息县、固始县、商城县、光山县 、淮滨县[5] 

商丘市:虞城县、睢县、宁陵县、民权县[5] 

驻马店市:新蔡县、确山县、平舆县、上蔡县[5]?

南阳市:淅川县、桐柏县、南召县、社旗县[5]?

濮阳市:台前县、范县[5] 

平顶山市:鲁山县[5]?

新乡市:封丘县[5] 

开封市:兰考县

安阳市:滑县[5]?

周口市:淮阳县、沈丘县[5]?

三门峡市:卢氏县

湖北省

25个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恩施市、宣恩县、来凤县、咸丰县、鹤峰县

十堰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县、房县、丹江口市

黄冈市: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

宜昌市:长阳县、秭归县

孝感市:孝昌县、大悟县

黄石市:阳新县

直辖单位:神农架林区

湖南省

20个

张家界市:桑植县

益阳市:安化县

岳阳市:平江县

郴州市:桂东县、汝城县

永州市:新田县、江华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旗的土地依法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自治旗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自治旗依法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并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开发、保护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自治旗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自治旗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旗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乡(镇)设置的土地管理站,是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土地;

(三)依法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四)国家组织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自治旗所属单位兴办的农牧场用地和已收回的外驻单位的耕地(包括已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的耕地);

(六)国有农场及其他外驻单位使用的土地。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二)农民的宅基地。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自治区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登记费。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旗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除驻自治旗国有农场等经济组织依法经营外,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使用权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承包期限、土地用途以及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自治旗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